胡女士的頂層住房,在入住后兩個月出現漏雨,胡女士于是找到物業公司報修。物業公司通知了原施工單位,施工單位重新在樓頂進行了防水處理。胡女士經過和開發商協商后準備換房,但是雙方對漏雨造成損失的賠償問題產生了爭議。
胡女士認為自己的損失是開發商造成的,所以準備不再交納第二年的物業管理費。
開發商則認為自己出售的房屋有質量問題是事實,也愿意賠償胡女士部分經濟損失,但是他們認為自己已經同意為胡女士調換房屋,自己和胡女士之間沒有糾紛。
物業公司認為房屋在開發商保修期內,自己及時聯系開發商維修了房屋,盡到了物業公司的責任;而且房屋存在質量問題也不是物業管理服務不到位,如果胡女士不交納物業管理費他們無法接受。三方一同找到律師咨詢,最終在律師主持下達成書面協議,三方協商解決,由開發商向物業公司支付了胡女士下年度的物業管理費,胡女士不再向開發商要求賠償。
【案例分析】
本案中,首先要弄清開發商、胡女士、物業公司三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開發商與胡女士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因為房屋質量問題,開發商基于賠償責任對胡女士負有債務;胡女士與物業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如果物業公司如約履行自己的義務,胡女士不交納物業管理費,那么是胡女士對物業公司負有債務;開發商與物業公司之間沒有債權、債務關系。這樣看來,因為開發商對胡女士負債而胡女士卻對物業公司負債,這兩種債務雖然都是金錢債務,但是并不符合“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的條件。然而,最終方案的產生也是依據法律作出的,法律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在物業公司同意的情況下,胡女士要以將自己對物業公司所負有的交費義務轉移給開發商,開發商在替胡女士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管理費后,開發商對胡女士的賠償義務就可以認為履行完畢。本案中,因胡女士向開發商要求的賠償數額僅與自己下年度應繳納的物業管理費相當。 |